大麻簡介
精神影響物質四種分類有四種:麻醉劑、抑制劑、興奮劑、幻覺劑。
用台灣現在比較普遍的物質來分的話,大概是K它命、FM2、搖頭丸、大麻這四種。
首先我們要從大麻的歷史來看。
望文生義,大「麻」本來並非娛樂用作物,反而是紡織用作物,也就是與我們現在所使用的苧麻、瓊麻一樣,作為纖維、服飾使用。大家都知道麻料質輕、透氣,在天氣較熱的地 區是非常好的紡織素材。
不過你以為到底是什麼東西驅使神農氏嚐百草的?
我猜他當年應該也是碰到了什麼植物。「啊!這個好鏗!!」了以後才開始不斷尋找其他可以讓他有超脫體驗的植物吧。
因此,哪一個老祖宗的智慧把原本拿來做衣服的纖維不管用食用、吸食還是任何其他方法攝取到身體裡面,發現了這一個新世界已不可考。
而許多傳統部族,如非洲某些巫醫會使用曼陀羅或死藤水等幻覺劑來進行占卜儀式,與另外一個世界溝通,在美洲某些聚落,也就是哥倫布亂取的印地安人中,也存在著在儀式中吸食大麻與神靈溝通的傳統。而台灣其實現在也有合法的大麻使用,但並非平時吸食的葉片或者花,而是種子,在中醫中叫做「火麻仁」。現金市面上有的火麻仁都已經經過特殊處理,可能為炒製,或者放射線照射,無法發芽,所以想要買火麻仁回去自己種基本上不太可能。
關於成癮性問題,「成癮」本身的界定其實沒有那麼簡單,但也些許被誇張化;一般定義有兩種,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心癮與身癮。
1. 用過很開心所以還想用,心癮。
2. 用過以後不用會很不舒服,會有戒斷症狀,身癮。
理論上大麻是不會造成身癮的,相對成癮的危險性較低。
而關於治療方面,大麻主要的有效成分分為兩種,THC與CBD。
一般娛樂用大麻中,使用者追求的是THC的濃度夠高,會有迷幻的感覺,也就是一般人說的「鏗」的感覺主要是這個成分造成的。
而醫藥用大麻,如對於青光眼、癲癇、帕金森氏症患者能夠有所改善的,則是有鎮靜效果的CBD居多。
因此娛樂用大麻重視的是THC,而醫藥用大麻則致力培養高CBD,低THC的物種。
至於OD〈用藥過量〉問題,關係到「有效劑量」與「致死劑量」兩條線的距離;大麻的兩條線距離非常遠,理論上在造成任何生命危險前就會先睡著,不太可能造成生命危險。至於有多不危險呢?THC的LD50〈半數致死量,假設有一百隻一公斤的老鼠,服用這個劑 量後有50隻會死亡〉,口服約為1270mg/kg,乘以一個成年人約60公斤平均體重,在口服73g的「純THC」以後還有一半機率會活下來喔!
對了,一般大麻吸食的時候,一次用量約為0.2~0.3克而已,其中純THC剩下多少零頭就不算了。
所以,很難死,真的很難死。
那到底為什麼會被定義成「毒」呢?
其實,早在現今毒品定義形成前,咖啡、酒、菸草都曾一度被禁絕過,只要是對於腦部有意識影響的物質都曾經一度被禁絕過,而大麻被禁止其實是歷史性的產物。大約在1950到1970年代,越戰韓戰時期,一種被稱為嬉皮的生物開始出現,在之後也有了史上最盛大的胡士托音樂節〈對就是李安拍電影那個〉;當時無論是麥角酸二乙胺LSD-25 還是大麻的使用都到達了千年傳統全新感受的新境界。
「Make love, not war.」他們說。
對於美國政府來說,在戰爭中亟需的人力與物資,被一群反戰、整天呼呼悠悠的人們扯後腿,當然不是一件太愉快的事情。在此情況下,開始禁絕了許多「娛樂性物質」,包含天使塵、LSD、大麻等等,到70年代中期的時候已經幾乎是完全違法的狀態了。 簡言之,為了人民投入生產所以禁絕娛樂,從物質下手是最快速的。
在戰後的日本甚至發起過「野生大麻撲滅計畫」,一群人進到山中,開始焚燒野生大麻,直到連深山也找不到大麻的蹤跡,別忘了它英文被稱為Weed,便是因為它如雜草般隨便種隨便長呢!
而法律制定便是如此,制定簡單,但要修法便會有許多聲浪出現,也就沿用至今才開始被反思是否需要修正的必要了。
用台灣現在比較普遍的物質來分的話,大概是K它命、FM2、搖頭丸、大麻這四種。
首先我們要從大麻的歷史來看。
望文生義,大「麻」本來並非娛樂用作物,反而是紡織用作物,也就是與我們現在所使用的苧麻、瓊麻一樣,作為纖維、服飾使用。大家都知道麻料質輕、透氣,在天氣較熱的地 區是非常好的紡織素材。
不過你以為到底是什麼東西驅使神農氏嚐百草的?
我猜他當年應該也是碰到了什麼植物。「啊!這個好鏗!!」了以後才開始不斷尋找其他可以讓他有超脫體驗的植物吧。
因此,哪一個老祖宗的智慧把原本拿來做衣服的纖維不管用食用、吸食還是任何其他方法攝取到身體裡面,發現了這一個新世界已不可考。
而許多傳統部族,如非洲某些巫醫會使用曼陀羅或死藤水等幻覺劑來進行占卜儀式,與另外一個世界溝通,在美洲某些聚落,也就是哥倫布亂取的印地安人中,也存在著在儀式中吸食大麻與神靈溝通的傳統。而台灣其實現在也有合法的大麻使用,但並非平時吸食的葉片或者花,而是種子,在中醫中叫做「火麻仁」。現金市面上有的火麻仁都已經經過特殊處理,可能為炒製,或者放射線照射,無法發芽,所以想要買火麻仁回去自己種基本上不太可能。
關於成癮性問題,「成癮」本身的界定其實沒有那麼簡單,但也些許被誇張化;一般定義有兩種,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心癮與身癮。
1. 用過很開心所以還想用,心癮。
2. 用過以後不用會很不舒服,會有戒斷症狀,身癮。
理論上大麻是不會造成身癮的,相對成癮的危險性較低。
而關於治療方面,大麻主要的有效成分分為兩種,THC與CBD。
一般娛樂用大麻中,使用者追求的是THC的濃度夠高,會有迷幻的感覺,也就是一般人說的「鏗」的感覺主要是這個成分造成的。
而醫藥用大麻,如對於青光眼、癲癇、帕金森氏症患者能夠有所改善的,則是有鎮靜效果的CBD居多。
因此娛樂用大麻重視的是THC,而醫藥用大麻則致力培養高CBD,低THC的物種。
至於OD〈用藥過量〉問題,關係到「有效劑量」與「致死劑量」兩條線的距離;大麻的兩條線距離非常遠,理論上在造成任何生命危險前就會先睡著,不太可能造成生命危險。至於有多不危險呢?THC的LD50〈半數致死量,假設有一百隻一公斤的老鼠,服用這個劑 量後有50隻會死亡〉,口服約為1270mg/kg,乘以一個成年人約60公斤平均體重,在口服73g的「純THC」以後還有一半機率會活下來喔!
對了,一般大麻吸食的時候,一次用量約為0.2~0.3克而已,其中純THC剩下多少零頭就不算了。
所以,很難死,真的很難死。
那到底為什麼會被定義成「毒」呢?
其實,早在現今毒品定義形成前,咖啡、酒、菸草都曾一度被禁絕過,只要是對於腦部有意識影響的物質都曾經一度被禁絕過,而大麻被禁止其實是歷史性的產物。大約在1950到1970年代,越戰韓戰時期,一種被稱為嬉皮的生物開始出現,在之後也有了史上最盛大的胡士托音樂節〈對就是李安拍電影那個〉;當時無論是麥角酸二乙胺LSD-25 還是大麻的使用都到達了千年傳統全新感受的新境界。
「Make love, not war.」他們說。
對於美國政府來說,在戰爭中亟需的人力與物資,被一群反戰、整天呼呼悠悠的人們扯後腿,當然不是一件太愉快的事情。在此情況下,開始禁絕了許多「娛樂性物質」,包含天使塵、LSD、大麻等等,到70年代中期的時候已經幾乎是完全違法的狀態了。 簡言之,為了人民投入生產所以禁絕娛樂,從物質下手是最快速的。
在戰後的日本甚至發起過「野生大麻撲滅計畫」,一群人進到山中,開始焚燒野生大麻,直到連深山也找不到大麻的蹤跡,別忘了它英文被稱為Weed,便是因為它如雜草般隨便種隨便長呢!
而法律制定便是如此,制定簡單,但要修法便會有許多聲浪出現,也就沿用至今才開始被反思是否需要修正的必要了。